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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94号

更新时间:2023-05-14   浏览次数:48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94号
【裁判摘要1】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违反行政管理的问题,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均系合法有效。而案涉招投标发生于2006年,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于本案。涉案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即便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省磨黑至思茅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中要求不相符合,亦是违反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的问题。
【裁判摘要2】仅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人员任职交叉情形,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更不能据此认定招标投标行为无效——涉案工程经过立项以及报建审批,《总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系真实存在的合同,路桥公司在工程启动之初系同时作为公路的投资人和建设单位的事实,也有相应的政府审批文件认同。项目公司磨思公司成立后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路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有事实基础,现磨思公司并未提交涉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的直接证据,仅凭路桥公司与磨思公司之间的人员任职交叉情形,不能证实双方存在串标行为,更不能据此认定招投标行为无效以及《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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