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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02)文经重字第1号;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二终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21-05-16   浏览次数:12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02)文经重字第1号;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二终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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