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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初85号;(2019)最高法民终1631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55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抵押对其他担保人的影响
【裁判要旨】根据体系解释,在混合担保情形下,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的适用应当以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为基础。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责任优先的情况下,保证人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为由,主张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由于现行法并未规定担保人代位权,第三人的代位利益无从谈起,自然不存在因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导致其他担保人代位利益受损的问题。
【案号】一审:(2017)川民初85号;二审:(2019)最高法民终1631号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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