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5号
更新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33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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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5号
【裁判要旨】
(1)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此不予答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提出对成本法官回避申请,法院分管副院长作出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证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作为直接的反映,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另外存在隐藏的法律关系,否则不应简单否定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
(1)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此不予答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提出对成本法官回避申请,法院分管副院长作出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证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作为直接的反映,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另外存在隐藏的法律关系,否则不应简单否定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