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3号
更新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31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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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03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简单的,其在二审中再提出简单申请不予支持——红四方锂电公司上诉提出《债权债务确认书》是恒天汽车公司为了本案应诉,与新楚风汽车公司恶意串通,拼凑后补的,红四方锂电公司对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对《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时间鉴定。本院认为,其上诉理由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在案证据,一审中红四方锂电公司对《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时间并无申请鉴定,二审中红四方锂电公司提出对《债权债务确认书》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对红四方锂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一审中未申请简单的,其在二审中再提出简单申请不予支持——红四方锂电公司上诉提出《债权债务确认书》是恒天汽车公司为了本案应诉,与新楚风汽车公司恶意串通,拼凑后补的,红四方锂电公司对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对《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时间鉴定。本院认为,其上诉理由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在案证据,一审中红四方锂电公司对《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成时间并无申请鉴定,二审中红四方锂电公司提出对《债权债务确认书》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对红四方锂电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