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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5民终117号

更新时间:2021-05-20   浏览次数:34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5民终117号
【裁判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招投标招租,自然人参加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根据相关事实认定。具体到本案,讼争事由是珠池永安居委会、珠池永安经联社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将位于永安村下坞片东侧18亩集体用地公开对外招投标,珠池街道党工委经审查,批复同意珠池永安居委会、珠池永安经联社提出的《永安经联社下坞片东侧约18亩集体用地通过街道“三资”平台公开竞投招租方案》,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街道“三资”平台进行公开竞投。公开竞投后,珠池永安居委会、珠池永安经联社发出谢某某中标的公示,在2019年9月17日,珠池永安居委会、珠池永安经联社与谢建荣约定“自中签之日起须在十五天内到居委会签订合同书”。但珠池永安居委会、珠池永安经联社与谢某某最终没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于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属于招投标合同关系,即使谢某某存在无故不签约的违约行为,也是违反招投标的合同义务。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谢某某缴纳的竞投保证金中的45525.6元不予退还,余款454474.4元应予退还,该判决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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