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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219号

更新时间:2021-05-21   浏览次数:21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219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首先,陈某某自2010年已入职,但根据玉禾田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自2018年12月起才委托案外公司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某某缴纳社保,但陈某某系在北京朝阳区为玉禾田公司提供劳动,陈某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陈某某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玉禾田公司委托第三人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次,玉禾田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市金枫叶园林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给陈某某缴纳社保未经过陈某某同意,仅通知过陈某某,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玉禾田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本案玉禾田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陈某某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陈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玉禾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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