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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5-22   浏览次数:77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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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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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1月26日

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署要求,现就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目录

一、总体要求 回目录

(一)指导思想 回目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权责不清晰、能力不适应、多头重复执法与执法不到位并存等矛盾,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严守安全底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回目录

  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

(三)基本原则 回目录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整合分散在多部门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能,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归并执法队伍,统一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避免选择性执法、执法争利等行为。以执法的公正文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品服务质量。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坚持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依法界定、合理划分各级市场监管执法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事项,明确权责清单,减少职责交叉,统筹配置资源,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创造条件让专业人才留在监管执法一线,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

二、改革任务 回目录

(一)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 回目录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市县两级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地方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面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已经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继续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协调联系机制等方式,加强对市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指导。

(二)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力量下沉 回目录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可以实行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向市辖区派驻分局的体制,也可以实行以市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为主的体制。强化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对县(市、区)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市县两级原则上承担辖区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执法事项,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产品的经营、销售、使用以及商标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县两级要确保一线执法力量,尤其是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力量。涉及生产者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事项,发现生产、销售危害公众安全产品的事项,要报告省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进行查处。

  按照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要求,整合市场监管领域在乡镇(街道)的站所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基础性监管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以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和管理为主,建立健全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应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

  省、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要逐步清理消化。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确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并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省、自治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尤其是强化对食品的监管和执法职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的检查监督,做好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直辖市的行政执法层级配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的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省级行政部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药品、疫苗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按中央有关要求落实。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下级管辖,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管辖由下级管辖的案件。上级发现下级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三)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回目录

  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锁定编制底数。涉及直接到市场、进企业,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进行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责、人员、编制,原则上要同步划转。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统一规范编制管理,确保执法人员编制主要用于市县执法一线。合理确定工资待遇,让专业人才进得来、留得住。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市场监管等相关领域的用编需求。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

  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要抓紧制定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编写培训大纲,加强培训,加大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检查、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调查、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管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升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履职能力。

(四)严格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 回目录

  各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要严格履行执法责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标准,对达不到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内容的企业予以通报等相应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严肃查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牟取超额利润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价格违法等行为;严肃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严格执法促进质量提升。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市场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文书、服装、标志、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办案信息管理系统。将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双打办”等投诉举报电话平台整合到全国“12315”投诉平台,统一受理各类举报投诉。

(五)创新市场监管执法方式 回目录

  建立统一指挥、跨区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与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卫生、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信息通报、形势会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优化协同高效做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制定抽查比例,突出重点、控制频次,扩大覆盖面、减少执法盲区。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及安全质量方面的要严格按规定监管。加强现场检查和检验检测专业执法,严防严控生产制造过程风险。整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强化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全公开,健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倒逼市场主体落实责任。

  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提升技术执法能力,增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公信力、权威性。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监管手段,整合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

  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履行经营者先行赔付等法律责任,推行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确保标签说明书和自我声明的标准表述科学、真实、完整。

(六)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保障 回目录

  强化组织保障。全面加强党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及时建立健全综合执法队伍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强化法治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制假售假、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和生产销售危害公众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的经营者,探索建立按货值金额比例处以罚款、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内部知情人员给予重奖等制度。

  强化投入保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整合市场监管领域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强化力量保障。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确保基层有足够的资源履行综合执法职责。

  强化激励约束。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推进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追究监管执法失职渎职责任,提高干部履职自觉性、积极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执法检查、考核评价、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 回目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考虑,在省级机构改革方案中作出具体安排,统筹部署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把握改革方向,研究重大问题,科学制定方案,积极稳妥实施。2019年3月底前,实现全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职能和队伍整合到位、执法保障到位。

  (二)落实改革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在中央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综合执法实施等任务。把工作融合、队伍融合、事权划分等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到位,完成既定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果。

  (三)强化统筹协调。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涉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办公场所集中、资产转移等问题,涉及市场监管、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改革。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违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内设机构、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等。做好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干劲不减、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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