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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终字第1019号

更新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21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终字第1019号
【裁判摘要】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规定,因成都金属制品公司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次招标的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了废标的质询意见。在此情形下,剑阁供水公司向成都金属制品公司发出通知取消其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据此,案涉合同虽在剑阁供水公司向成都金属制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成立,但基于成都金属供水公司并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剑阁供水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成都金属制品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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