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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35号

更新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4067 次 标签: 民事 盖章行为效力 法人分支机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十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35号
【裁判要点】
1.合同是否成立,应当根据订立合同的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签约人有权代表公司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确定,不应仅以加盖的印章印文是否真实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2.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公司股东如未在公司任职亦无公司授权,仅以公司股东身份签订合同,不足以成为相对人相信其在合同中签字盖章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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