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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78号

更新时间:2021-05-27   浏览次数:2756 次 标签: 协议管辖 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78号
【裁判要旨】(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原告向受诉法院起诉被告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后,受诉法院就该案开庭审理,被告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约定管辖进行了变更。(2)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案涉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虽涉及不动产,但并非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确认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的规定,受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不得再以双方存在管辖约定或者属于专属管辖为由移送案件。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