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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2071行初586号

更新时间:2021-05-29   浏览次数:17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2071行初586号
【裁判摘要】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一、关于裕福南路工程评标委员会否决原告对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案中,原告的《投标文件》基本资料《承诺书》中关于施工工期的承诺为“施工工期:计划工期:300个日历天”,与《招标文件》的《承诺书》需要承诺一个明确的工期多了“计划工期”四个字,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计划工期”是可变的,并非明确工期,属于对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明确响应。按照招标文件第52页响应性评审标准《承诺书》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认定原告的《承诺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对原告的投标予以否决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于原告认为其《投标文件》的项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主张,与本案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的《投标文件》基本资料《承诺书》中对施工工期的承诺是否属于“实质性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问题。......案中,原告承诺履行期限即施工工期为“计划工期”,与《招标文件》基本资料“承诺书”中对施工工期要求明确的清晰的回应的要求不同,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原告的《承诺书》中施工工期表述为“计划工期:300个日历天”属于对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明确响应。按照《招标文件》第52页响应性评审标准承诺书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否决原告《投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投标文件的规定。至于原告提出评标委员会未予其公司作出澄清、说明机会,便直接作否决处理,属于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认为原告的《投标文件》对施工工期的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否决其投标,因此未要求原告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亦不构成“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不公正、不客观履行评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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