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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532 次 标签: 存款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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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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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回目录

1.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商业银行不能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免责理由进行抗辩。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裁判摘要】依照《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其他侵权案  

 (财产损害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在转账过程中存在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不规范行为,致使存款人的钱款被转入他人账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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