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13564号
更新时间:2021-05-29 浏览次数:25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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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13564号
【裁判要旨】中标人如果认为招标文件遗漏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的,应当在投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且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补正,中标人以此为由拒签书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投标人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
【裁判要旨】中标人如果认为招标文件遗漏了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的,应当在投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且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补正,中标人以此为由拒签书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投标人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