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60号
更新时间:2021-08-05 浏览次数:36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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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60号
【裁判要旨】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未交付的额,债务人是否可以选择主张交付抵债物或者恢复旧债的履行?——(1)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2)该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
【裁判要旨】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未交付的额,债务人是否可以选择主张交付抵债物或者恢复旧债的履行?——(1)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2)该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