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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2民终1066号

更新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35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2民终1066号
【裁判摘要】保理业务由应收账款转让和保理融资两部分组成,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债权转让关系——保理合同以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为前提,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4个基本条件:1、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3、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借款法律关系。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保理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保理商接受债务人依基础合同(债权转让)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应将余额返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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