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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526号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2208 次 标签: 交易习惯 连带责任 共同承担 连带债务 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承担
【案号】一审:(2016)津民申526号
【裁判要旨】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仅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仅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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