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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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回目录
1.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纠正: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无错不罚(没有明显过错的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当事人需要主动收集自身没有过错的证据;
(2)收集证据应当达到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程度;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如果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并不以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解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原则上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应当予以处罚,而不苛求其主观要件;只有在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需要主观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好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违法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
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5.超过处罚时效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可以不罚 回目录
首违不罚(初次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仅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落实教育义务 回目录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D27.2【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备注】原第27条第2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解读】(1)不予行政处罚:前提是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但可以酌定不予行政处罚;(3)第2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例外规定要求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9)杭临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行政审判案例第96号】
【要旨】行政相对人在生产活动中作出的行为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存在“一果多因”情形,且相对人并无违法之故意的,行政机关不得简单以结果违法为由对其作出处罚。
【注解】行为人未经行政审批即在荒山上进行畜禽养殖,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不应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