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精解
税法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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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范围:(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符合行政协议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范围排除范围:(1)公务协助协议;(2)劳动人事协议。 【提示】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范围?——本次司法解释,暂时未将政府采购合同纳入行政协议。
【目录】1.什么是行政协议?2.什么是行政协议范围及排除范围?3.什么是行政协议诉讼原告与被告?5.什么是协议外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6.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反诉?7.什么是行政协议选择管辖?8.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行政协议诉案件讼请求?10.什么是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11.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12.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无效和行政协议生效?13.什么是行政协议撤销权?14.什么是行政优益权?15.什么是行政协议解除?16.什么是行政协议抗辩权?17.什么是行政机关违约责任?18.什么是行政协议补偿义务?19.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调解?20.什么是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21.什么是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22.什么是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无效?23.什么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权(《行政复议法》第47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可以按照规定 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0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1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等行为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2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3条);拒绝、阻挠调查取证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4条)|新增条文;违法事实材料移送(《行政复议法》第85条);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行政复议法》第86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与复议决定、意见书抄告(《行政复议法》第79条)|新增条
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78条)
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履行(《行政复议法》第77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法》第76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法》第31条)
行政复议和解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法》第74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73条)|新增条文
行政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72条
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71条)|新增条文——(1)依法订立;(2)继续履行;(3)采取补救措施;(4)赔偿损失等责任;(5)合理补偿。
【目录】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举报人的复议申请人资格;未告知复议权利或申请期限,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申请期限;83.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明显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属于申诉信访;《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函请、通知、审批行为,不可复议;征地批复可复议;一级复议原则;对不履行职责行为申请复议,应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可以调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行政诉讼后不能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能违背实质性解决争议目的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第70条)|新增条文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9条)|新增条文 【注释】驳回复议请求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9条区别于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3条)。
维持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8条)
确认无效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7条)
限期履行职责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6条)
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5条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创作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4条)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3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行政复议法》第62条)
行政复议决程序(《行政复议法》第61条)——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过报批程序|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案卷排他规则;咨询意见参考规则
【目录】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及职责(《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5条);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保障措施(《行政复议法》第7条);信息化建设(《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复议激励措施(《行政复议法》第9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6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合法性对行政行为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7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8条)|新增条文;附带审查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法》第59条)|新增条文;接受转送机关职责(《行政复议法》第60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3条)——(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13条——(1)将原第7条第第1款第1项“规定”修改为“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增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53条)|新增条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前提条件)+4种类型+合意选择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法》第54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行政复议法》第55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第52条)|新增条文 【注释】行政复议委员会定位——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