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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法律责任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0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1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等行为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2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3条);拒绝、阻挠调查取证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84条)|新增条文;违法事实材料移送(《行政复议法》第85条);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行政复议法》第86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文书抄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与复议决定、意见书抄告(《行政复议法》第79条)|新增条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义务

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履行(《行政复议法》第77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法》第76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法》第31条)

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复议和解与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法》第74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73条)|新增条文

行政协议案件复议处理决定

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71条)|新增条文——(1)依法订立;(2)继续履行;(3)采取补救措施;(4)赔偿损失等责任;(5)合理补偿。

《行政复议法》精解

【目录】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举报人的复议申请人资格;未告知复议权利或申请期限,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申请期限;83.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明显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属于申诉信访;《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函请、通知、审批行为,不可复议;征地批复可复议;一级复议原则;对不履行职责行为申请复议,应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可以调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行政诉讼后不能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能违背实质性解决争议目的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9条)|新增条文 【注释】驳回复议请求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9条区别于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3条)。

行政复议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8条)

行政复议责令履行决定

限期履行职责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6条)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法》第63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行政复议法》第62条)

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行政复议决程序(《行政复议法》第61条)——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过报批程序|以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决定;案卷排他规则;咨询意见参考规则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保障|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表彰和奖励

【目录】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及职责(《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5条);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保障措施(《行政复议法》第7条);信息化建设(《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复议激励措施(《行政复议法》第9条)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6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合法性对行政行为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法》第57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8条)|新增条文;附带审查处理结果(《行政复议法》第59条)|新增条文;接受转送机关职责(《行政复议法》第60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申请附带审查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行政复议法》第13条)——(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13条——(1)将原第7条第第1款第1项“规定”修改为“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增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法》第53条)|新增条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前提条件)+4种类型+合意选择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法》第54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行政复议法》第55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第52条)|新增条文 【注释】行政复议委员会定位——咨询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复议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法》第24条)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24条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50条)|新增条文;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行政复议法》第51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行政复议法》第45条)|新增条文 【注释】(1)《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权;(2)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能否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证据没有明确规定,应允许复议机关进行适当补正以治愈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听取意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49条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49条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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