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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

更新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4609 次 标签: 判决主文 罚息计算方法 利息+违约金 D676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文章摘要:

逾期贷款利息包括应收的法定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的法定计算标准高于一般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具有一定惩罚性),逾期利息的支付实质即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文章摘要2:

【注解】逾期利息(迟延利息)和违约金并不等同。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逾期贷款利息包括应收的法定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的法定计算标准高于一般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具有一定惩罚性),逾期利息的支付实质即是违约责任的承担。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回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下发的《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利息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所提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适用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3.实践中,金融机构均是按照中国人行的规定办理,对逾期贷款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计收利息,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逾期利息计算期间 回目录

1.逾期利息应自借款到期的次日起算,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一般应自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2.逾期利息计算至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

罚息实际是惩罚性利息 回目录

罚息实际上是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时,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

1.《借款合同条例》: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2.《贷款通则》: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

陈其象律师提示1:民间借贷合同的逾期利息计付 回目录

①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想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2: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

逾期罚息自××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刘贵祥:《在民事判决主文中如何罚息的计算方法》,载《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废止】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1、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承担已经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借贷金额大小、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32、原则上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3、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兴迪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终954号

【要旨】《协议书》中既约定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案贷款利率支付未付款利息,法院均予以支持。

【摘要】2014年5月4日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兴迪尔公司支付鲁兴公司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该笔款项最迟支付时间不超过2014年5月20日;另3000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年利率计算利息,该款及利息须于2014年12月25日前付清;剩余860万元须于2015年3月25日前付清同时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同期银行基准年利率利息。协议第六条约定,如兴迪尔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候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的总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案中,兴迪尔公司已支付鲁兴公司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尚欠股权转让款3860万元。本院认为,兴迪尔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鲁兴公司请求兴迪尔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剩余股权转让款利息问题,依约其中3000万元自2014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860万元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鲁兴公司主张以38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计算至判决之日,因与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依约其中3000万元按日万分之三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860万元按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鲁兴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6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因与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58号

【裁判摘要】迟延利息实质为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不等同——久大制盐公司与皖江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19.1条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应当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迟延利息”,从内容看,双方在该条明确约定的为“迟延利息”。迟延利息的实质为承租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租金,应当就逾期支付的租金向出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不等同,故久大制盐公司有关双方约定的迟延利息就是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久大制盐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迟延利息过分高于皖江租赁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但日万分之五可折合为年利率18%左右,即使参照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亦没有超出法定上限。另一方面,久大制盐公司主张迟延利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以及如何“过分高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融资租赁合同》有关迟延利息的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久大制盐公司有关迟延利息约定过高、应当调整的主张不能成立。

·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0号

【裁判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转换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勇云锋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勇云锋公司在庭审后提交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所有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日利率应以365天为基础计算,勇云锋的该项主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亦与上述通知规定和银行业存贷款日利率计算惯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可否收取借款罚息及复利?——《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系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就利率所作的专门规定,旨在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计收罚息和复利并非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罚息和复利实质上均属逾期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在借款关系中收取罚息及复利。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将其在《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转让给锡安公司,从《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同对价来看,贵阳农商行西南商贸城支行转让的并非不良贷款,且《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总计并未超过年利率24%。故勇云锋公司提出的2019年6月27日起不再计收复利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