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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354号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22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354号
【裁判摘要】其中作为主要事实证据的询问笔录又存在着虚假情形,使本院对派出所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产生怀疑。在指认李某某有殴打行为的询问笔录中,有关证人对李某某如何实施殴打的事实也说法不一。而验伤报告单只能证明第三人受到过伤害的结果,不能直接证明该结果系由李某某实施殴打所致。所以,派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其认定李某某有殴打的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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