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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湘行终100号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20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湘行终100号
【裁判摘要】行政登记属于行政处罚过程性行为,不是具有独立法律异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证据保全是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行政措施。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看,新化县公安局在作出证据保全后随即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被诉的证据保全行为只是作为行政处罚前的一个程序性行为,该行为被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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