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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吉行再12号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30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吉行再12号
【裁判摘要】先行登记通常不具有可行性,但如果没有最终处理结果则具有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收集和保全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其是一种执法手段,是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但法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是七日,七日内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处理。结合行政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和案件实际情况,这种处理可能是予以返还,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也可能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作出处罚没收违法物品,或者是解除先行登记保全措施。本案中,榆树市盐务局作出法定代表人处载明“张××”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后,直至今日没有后续的处理行为,其行为明显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大连齐澺制盐厂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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