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申1218号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21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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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申1218号
【裁判摘要】先行登记明显不当具有可诉性——再审申请人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在对被申请人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号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时,认为该车没有包车客运手续,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作出本案被诉的豫汝交执0000375号证据登记保存行为,而其同日作出的违法行为通知显示仅仅拟作出责令整改、罚款处罚决定,且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其适用法律错误并判决确认该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先行登记明显不当具有可诉性——再审申请人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在对被申请人洛阳行健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号客车进行执法检查时,认为该车没有包车客运手续,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作出本案被诉的豫汝交执0000375号证据登记保存行为,而其同日作出的违法行为通知显示仅仅拟作出责令整改、罚款处罚决定,且汝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其适用法律错误并判决确认该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违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