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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苏1291行初333号

更新时间:2021-06-14   浏览次数:15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苏1291行初333号
【裁判摘要】为维护行政决定的既定力与执行力,回复受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益,从根本上消除第三人后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可能性,被告泰兴市水务局应当就对第三人李某某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罚项的可执行性作进一步调查、考量,并及时作出处理。......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泰兴市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就泰水罚字[2015]17号处罚决定中“没收非法采砂机具”之处罚事项的执行事务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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