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16号
更新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33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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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16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被告户籍登记地被签收即视为已送达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审法院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等通过EMS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至了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址,且相关法院专递已被签收,原审法院已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妨碍受送达人履行诉权之情形。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被告户籍登记地被签收即视为已送达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审法院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等通过EMS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至了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址,且相关法院专递已被签收,原审法院已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妨碍受送达人履行诉权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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