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豫1728行审8号
更新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21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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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豫1728行审8号
【裁判摘要】加处罚款不属于法院执行事项,不予受理——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加处罚款30000元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中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选择性措施,申请人选择的加处罚款30000元的措施应自己进行执行,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事项,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加处罚款不属于法院执行事项,不予受理——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加处罚款30000元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中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选择性措施,申请人选择的加处罚款30000元的措施应自己进行执行,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事项,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