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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能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

更新时间:2023-07-09   浏览次数:1796 次 标签: 加处罚款 执行罚

文章摘要:

解读:(1)加处罚款属于在能够在强制执行方式,需要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2)行政机关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人民法院对加处罚款不予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要作出行政决定。

解读:(1)加处罚款属于在能够在强制执行方式,需要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2)行政机关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人民法院对加处罚款不予执行。


解析:

(1)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需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该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行政机关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告知施以加处罚款的适用原则,并未就加处罚款部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剥夺了被执行人就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决定的复议和起诉权利,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或者其他特别法的专门授权。那么,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未明确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内容,亦未单独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抽象的条文规定,尽管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规定通常比较明确,但毕竟只是抽象的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要对当事人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必须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内容,而且要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具体标准,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样抽象的义务才能成为具体的义务,才具有强制执行的具体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具体标准为由,在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对当事人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39-240页。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五条【罚款和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不缴纳罚款或滞纳金时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典案例:

·陈某某、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粤行申52号

【裁判摘要】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是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行政相对人不服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有关“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可以加处罚款,但因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而应于终审判决生效后、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本案中,陈某某在提起前案诉讼时,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加处罚款的15日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也即对陈某某加处罚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由此可知,前案即(2018)粤7101行初6280号案诉讼期间,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加处罚款的执行罚尚未执行,因此,并不存在前案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加处罚款的执行罚进行审查的事实基础,前案审查范围显然仅限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对陈伟成处以罚款200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包括对加处罚款进行审查。但是,本案原二审裁定却认为陈某某所诉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加处罚款的执行罚已为生效的(2018)粤7101行初6280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无需再进行司法审查,该裁判意见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

【解读】(1)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2)行政相对人不服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豫1728行审8号

【裁判摘要】加处罚款不属于法院执行事项,不予受理——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加处罚款30000元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中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选择性措施,申请人选择的加处罚款30000元的措施应自己进行执行,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事项,本院不予受理。

·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甘1124行审2号

【裁判摘要】至于临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请求,因该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法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并不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福安市林业局、江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闽0981行审86号

【裁判摘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加处罚款部分,因加处罚款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而非行政处罚行为。申请执行人若要申请执行加处罚款,应先依法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书。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未作出行政决定书之情形下,直接依据基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加处罚款,不符合受理条件。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东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9行审复6号

【裁判摘要】关于原审法院不予执行加处罚款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具体法律条文附后),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需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该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而本案复议申请人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告知施以加处罚款的适用原则,并未就加处罚款部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剥夺了被执行人就加处罚款强制执行决定的复议和起诉权利,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法院在裁定准予执行行政罚款之同时,对加处罚款159866.7元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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