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22号
更新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21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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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22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庐阳区政府和大杨镇政府不履行补偿(赔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庐阳区政府和大杨镇政府对刘某某进行补偿(赔偿)和安置。本案系履行职责之诉,起诉期限应当从庐阳区政府和大杨镇政府作出答复之日起计算。大杨镇政府和庐阳区政府分别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系以处理信访事项的形式对刘某某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对其申请不予支持,该处理结论对刘某某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因此,本案应当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作出时间即2018年1月31日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时点。刘某某于2018年7月9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最迟于2004年即已知晓其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除,并以此为由认定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庐阳区政府和大杨镇政府不履行补偿(赔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庐阳区政府和大杨镇政府对刘某某进行补偿(赔偿)和安置。本案系履行职责之诉,起诉期限应当从庐阳区政府和大杨镇政府作出答复之日起计算。大杨镇政府和庐阳区政府分别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系以处理信访事项的形式对刘某某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对其申请不予支持,该处理结论对刘某某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因此,本案应当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作出时间即2018年1月31日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时点。刘某某于2018年7月9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最迟于2004年即已知晓其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除,并以此为由认定其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