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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308号

更新时间:2021-06-20   浏览次数:36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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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308号
【裁判摘要】主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但担保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以主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与沈阳润恒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江苏恒润公司与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虽未约定管辖法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同时起诉债务人沈阳恒润公司和担保人江苏恒润公司,应当依据主合同即《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贷款人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所在地法院,且本案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当时所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苏恒润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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