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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沪01行终1436号

更新时间:2021-06-25   浏览次数:3245 次 标签: 上下班途中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沪01行终1436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可以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企公司工作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故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两个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文章摘要2:

【解读】上班第一天就申请辞职,离职后1分钟交通事故致死,能否认定工伤?——(1)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物公司工作。(2)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物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物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中物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王某于当日13时22分离开中物公司。(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上述交通事故地点位于中物公司去往王某住处的必经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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