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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4650号

更新时间:2021-06-26   浏览次数:28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4650号
【裁判摘要】"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为一般保证责任——案涉借款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孙某某的担保责任约定为“甲方(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由担保人偿还",该约定关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内容虽与“到期"结合使用,但约定的重点在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不能"事实,“到期"是不能偿还借款的前提和应有之义,如果借款未达还款期限何来不能偿还之说。根据法律规定,孙某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认定孙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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