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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3号

更新时间:2021-06-26   浏览次数:38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03号
【裁判摘要】济钢集团公司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2013年9月9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济钢集团公司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济钢集团公司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也明确约定,济钢集团公司为5.35亿元重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虽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重组贷款到期后,常熟天铭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或处理抵押资产后仍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差额部分济钢集团公司先行代偿。但从该约定的表述内容,结合上述关于济钢集团公司为重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约定分析,可以认定该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并不相同。济钢集团公司关于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案涉担保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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