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朝民初字第21044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22063号
更新时间:2023-03-18 浏览次数:31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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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
【裁判要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重视,人民法院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
【案号】一审:(2010)朝民初字第21044号;二审:(2011)二中民终字第22063号
【裁判要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重视,人民法院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
【案号】一审:(2010)朝民初字第21044号;二审:(2011)二中民终字第22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