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1590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
文章摘要:
——同一用人单位,一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损害之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1590号(2011年11月4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2013年3月28日)
【裁判要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1590号(2011年11月4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