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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14行终101号

更新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2944 次 标签: 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14行终10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明确“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该举报时间是对发现时间进行列举的例外情形,即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的情形相同。发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亦应当考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所规定的是发现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发现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必然引起行政处罚的结果,该规定并未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且无法律法规规定除外情形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王某某因其女儿王某涉嫌犯罪委托律师赵某作为王某辩护律师,并分别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合同,至2014年11月25日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至此该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即至2014年11月25日赵某与王某某所签订2014年3月30日的律师委托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律师代理行为已经终了。2018年8月王某某以赵某于2014年3月30日的委托代理存在违法收费问题,向葫芦岛市司法局进行举报,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追诉期限,亦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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