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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193号

更新时间:2021-07-01   浏览次数:24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193号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应承担医保和侵权赔偿以外医疗费——关于医疗费问题。王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已经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时达利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审核后的医疗费用。因王某某已就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于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并已判决,两审法院认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对相应部分予以折减后的工伤医疗费差额,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误工费——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因仲裁委裁决的数额与其记述的认为部分核算的数额不一致,两审法院按照仲裁委认为部分核算的金额进行审理,并按照确认的工资标准予以重新核算。扣除王建波另案主张的同期误工费,确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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