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2631号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2631号
【解读1】“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1)一审法院认为:本商标应当属于三维标志,使用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红色;(2)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系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虽然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8退奥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应当重新就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解读2】对《商标法》第8条的商标构成要素持开放性的理解立场,不因第8条对构成要素封闭性列举而排除可注册性。
【解读1】“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1)一审法院认为:本商标应当属于三维标志,使用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红色;(2)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系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虽然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8退奥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应当重新就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解读2】对《商标法》第8条的商标构成要素持开放性的理解立场,不因第8条对构成要素封闭性列举而排除可注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