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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与持有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或者持有公章的人签订合同?

更新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15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空白合同持有人在空白合同书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2)空白合同持有人不具有代理权、不具有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文章摘要2:

【注解】谨慎与仅持有空白合同书、空白介绍信或仅持有印章的人签订合同(必须将持有人为有权签约人的证据留存)。

解读:(1)确实具有代理权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空白合同持有人在空白合同书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2)空白合同持有人不具有代理权、不具有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


解析:

(1)加盖印章的行为意义——(1)表明缔约行为是法人行为;(2)表明对浩特条款进行了最终确认。

(2)加盖真章的空白合同书的效力——重点应审查签约人与法人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职务代理与一般委托代理),而非印章加盖与合同条款填写的先后顺序。


【理解与适用1】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的,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同书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91-292页。

【理解与适用2】先盖章后签约。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百合同书交给行为人,由行为人与相对人过磋商确定合同内容。此时应当视行为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代理权来确定法律后果: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给予了行为人概括授权,所签订的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生效;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则属于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种情形实在有悖交易习惯,一般不宜认定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即原则上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二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直接交给相对人,由相对人确定合同内容。此时相对人既是合同当事人,又是公司的代理人,属于自己代理行为。依照《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有关“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之规定,该行为原则上无效,除非公司事后表示同意或者予以追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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