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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民申1248号

更新时间:2021-07-10   浏览次数:3377 次 标签: 误工费

文章摘要: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民申1248号
【裁判摘要】受害人工资并未扣发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他人不予支持误工费——张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且张某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给他人,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认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并未减少,不予支持误工费;但构成工伤则不得以实际收入未减少为由不支持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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