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执行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对执行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5]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6]
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执行局长决定。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27]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8]
[2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26]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7]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十六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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