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执行依据种类】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29]、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30]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31]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32]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33]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34]
(六)公证债权文书;[35]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29]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3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二条。
[3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条。
[3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一条。
[3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
[3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3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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