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移送执行】
民事制裁决定、具有缴纳诉讼费用内容的法律文书[41],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42]移送执行应由审判部门填写移送执行书,明确需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41]债权人垫付了相关诉讼费用,债权人同意由债务人直接向其给付的,由债权人一并申请执行。
[4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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