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51]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52]
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53]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4]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三条。
[5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三条第一款。
[53]此处“执行回转”应作广义理解,不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执行回转。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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