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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执复25号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25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执复25号
【裁判摘要】(1))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2)但不能对分公司(分公司并非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规定,限制消费令仅能针对被执行人作出。天虹建设公司西宁分公司及俞某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乌鲁木齐中院撤销该限制消费令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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