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70]
[7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上一篇: 35.【申请执行材料的补正】
下一篇: 37.【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范围】
36.【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70]
[7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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