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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委托代理手续】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1102 次 标签: 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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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委托代理手续】

  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73]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74]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核实委托代理的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入卷。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2条。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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