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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什么是直接利益冲突?什么是间接利益冲突?

更新时间:2022-12-10   浏览次数:32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因自身利益,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包括:
(1)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代理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4)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6)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8)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9)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在原任职单位期间自己办理过的案件;
(10)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的;
(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12)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

文章摘要2:

解读2:间接利益冲突包括——
(1)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4)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后6个月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律师曾在某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12个月内担任该单位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9)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公司股份外,律师为该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
(11)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的;
(12)其他与本条所列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解读1: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因自身利益,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包括:

(1)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代理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3)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4)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6)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8)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9)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在原任职单位期间自己办理过的案件;

(10)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的;

(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12)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

解析1: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解读2:间接利益冲突包括——

(1)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4)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后6个月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律师曾在某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12个月内担任该单位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9)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公司股份外,律师为该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

(11)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的;

(12)其他与本条所列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解析2:

(1)间接利益冲突情形,会员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除非各方当事人以书面等有效形式一致给予豁免,否则,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

(2)会员在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且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应当在确保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谨慎实施委托业务,并须得到利益冲突当事人的事后豁免确认。


法条链接: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 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 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

  (一)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代理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四)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六)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八)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在原任职单位期间自己办理过的案件;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的代理人的;

  (十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十二)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

  第六条 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间接利益冲突

  (一)在对抗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四)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后6个月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律师曾在某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12个月内担任该单位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九)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公司股份外,律师为该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

  (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的;

  (十二)其他与本条所列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七条 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

  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第八条 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

  对于本规则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会员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除非各方当事人以书面等有效形式一致给予豁免,否则,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

  会员在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且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应当在确保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谨慎实施委托业务,并须得到利益冲突当事人的事后豁免确认。

  第九条 告知义务

  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可以豁免的情形。

  第十条 利益冲突处置方法

  发生利益冲突后,会员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除会员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会员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为准。

  发生利益冲突,当事人在合理期限未给予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的遵守与豁免

  如果会员在前一委托业务或业务洽谈中获知某些与前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新的委托业务中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已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除非前当事人明确豁免会员保密义务的,否则会员不得接受该项新的委托业务。

  第十二条 利益冲突豁免后的防范

  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之间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


废止法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

  第四条 利益冲突定义

  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即间接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

  第五条  直接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

  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

  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5、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6、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一年内)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7、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8、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其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半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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