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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能否请求以法院委托评估的数额为准?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17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但在庭审中明确申请评估鉴定并“愿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数额为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解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但在庭审中明确申请评估鉴定并“愿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数额为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林某某等诉睢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赔偿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45号

【裁判要旨】对具体损失的举证责任——虽然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但其诉讼请求中包含“恢复原状”,且在一审庭审中曾明确表示申请评估鉴定,并“愿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数额为准”。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为由驳回其赔偿请求有失妥当。这也造成其有关赔偿的请求实际上被虚置的后果。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拆迁局与杨某某房屋强制拆迁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

【裁判摘要】无法评估房屋价值,可通过走访询价确定赔偿数额——由于案涉房屋被拆除,一审法院两次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均被退回,致使案涉房屋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一审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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