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辽行辖终2号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18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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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辽行辖终2号
【裁判摘要】海事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79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原审原告姜某关于变更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涉海事行政机关即本案上诉人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行政职责相关,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海事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海事权力,执行国家海事行政职能的机关,并非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裁判摘要】海事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79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原审原告姜某关于变更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涉海事行政机关即本案上诉人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行政职责相关,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海事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海事权力,执行国家海事行政职能的机关,并非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